中广网长春11月25日消息 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政策的出台将对长春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推进和改善长春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
《通知》对新生儿出生前就可办理医保手续,即参保孕妇在生产前由其所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负责为胎儿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使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在全国范围内尚属创新做法;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为6万元等惠民措施做了细致明确地规定。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由1268元调整为1100元,市级医疗机构由975元调整为800元,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由683元调整为500元。(说明:这次长春市通过降低起付标准,将减少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约1700 万元。)
将血友病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其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补偿办法由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据了解,长春市门诊特殊疾病原有七个病种,分别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病治疗、艾滋病治疗等。这些病种的病人平时在门诊就可治疗,但费用比较高,个人账户的资金远远不足,纳入门诊大病后,门诊大病费用由统筹基金解决,全年按照一次住院结算,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全年可以报销近19万元。血友病平时也需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多,为减轻血友病患者的负担,所以将其纳入门诊大病范围。目前,长春市全市血友病患者大约有30人。
慢性肝炎门诊就医有补偿。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试点工作,首批试点病种为慢性肝炎。门诊慢性病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此项试点主要是为了减轻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个人负担,在门诊也能得到统筹基金的补偿。这样既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又有利于节约统筹基金,减少住院人次。慢性肝炎试点成熟后,将进一步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制度。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5年的缴费年限(18周岁以下的参保年限除外)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1年的缴费年限;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3年的缴费年限(18周岁以下的参保年限除外)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范围,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超过定额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定额补贴标准,正常分娩:省级 400 元,市级500 元,区级600 元;非正常分娩:省级500元,市级600元,区级700元,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据了解,长春市全市每年城镇新生儿约3.1万人,而通过职工生育保险支付待遇的每年只有不到2000 人。通过认真测算,长春市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这项措施将增加基金支出约1000万。
提高贫困重度精神病人医疗待遇水平,使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重度精神病人住院平均补偿比例达到80%。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由1268元调整为1100元、市级医疗机构由975元调整为800元、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由683元调整为5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大额医疗费,或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转,大额医疗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专家问答